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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生产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3-10-30 06:44:30 |   作者: 新闻中心

  《揭阳市生产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消防局)反映。(联系人:钟日东,;传线)

  为深刻汲取普宁军埠镇“3·2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力推进生产性场所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指示精神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全方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做到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个场所,彻底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全方面提升防控火灾能力,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陈东任组长,常务副市长陈澄民、副市长谢耀琪任副组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副市长谢耀琪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消防局局长罗浩旋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地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整治机构。各县(市、区)整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和技术指导,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落实。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为设置在集体用地或宅基地上涉及生产、加工、制造、储存的生产性场所,重点为服装、塑料生产加工场所。

  (一)所有生产性场所基本符合整治规定要求,并纳入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范围。

  (二)市、县(市、区)、乡镇编制落实消防规划,各主要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100%达到应建标准。

  (三)各中心镇、重点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符合市志愿消防队建设标准的村(居)要设置志愿消防队。

  (四)各县(市、区)成立一支消防宣传志愿服务队,配置至少一辆消防宣传体验车,深入各地各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对消防车道做全面整治,对违法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上空乱接乱拉电线、通信电缆等阻碍消防车通行的情况做全面清理。

  (六)各类生产性场所“安全自抓、隐患自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从业人员100%接受消防安全教育,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明显提高。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4年4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动员部署、宣传培训、摸底排查、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组织召开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生产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和整治内容,明确整治方法和要求,逐级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层层签订整治工作责任书,依托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整治办公室,抽调各职能部门精干人员,全程脱产负责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要组织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负责人开展整治技术标准的宣贯和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能力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水平。各乡镇、街道要自行组织参与整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确保整治工作人员掌握整治工作标准、内容和方法、措施。

  各地要组织乡镇、街道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做全面排查,做好调查摸底表格的发放和收集,逐一检查,逐一登记,分类建档,及时摸清辖区内各类场所的数量、性质、分布等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超过小作坊范围的其他生产性场所,各乡镇、街道检查后认定不需采取关停、查封、拆除等措施的,提交县(市、区)整治办。

  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市出台的整治工作规定要求,针对排查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向业主发出整改意见,督促业主限期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组织人员对各场所进行逐一复查,做到整治不漏一家、隐患不留一处。

  (一)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各类场所,应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督促责任人。

  (二)对小作坊,由乡镇、街道现场检查后发放整治告知书,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并采取对应措施。整改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复查,出具复查意见。

  (三)对超过小作坊范围的其他生产性场所,县(市、区)整治办接到各县(市、区)提交的文件后,经现场检查发放整治告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其整改并采取对应措施。整改后由县(市、区)整治办组织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四)对发现存在突出消防安全问题的生产性场所,要采取查封、停水、停电、强制撤离场所内人员等强制措施。

  (五)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限期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动态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有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封、关、停、迁和拆等强制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七)对无牌无证或违规住人,被责令停业整顿的,经整改后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允许其恢复生产,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各地生产性场所要按照标准全部整改到位,市将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做检查验收。各地要对整治工作情况做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巡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生产性场所进行跟踪检查,防止隐患“回潮”。

  (一)格外的重视,明确职责。各地要深刻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高要求、高强度、高态势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实效。各地政府(管委会)要给予专项整治经费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运行。同时,各地要认真研究治本之策,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逐步把宅基地和集体用地上的生产性场所迁入工业园区。

  (二)加强协作,督导问效。各地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整治工作。整治期间,市将成立督导组,定期督查通报各地清查和整治工作。公安、消防、安监、住建等部门要主动当好参谋,提供技术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县(市、区)对各乡镇、街道生产性场所抽查数量每日分别不少于10家。

  (三)严格标准,坚决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整治标准,小作坊(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性场所)按照小作坊整治标准做整治;其他生产性场所要依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或《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方面的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进行相应整治。从即日起,对无牌无证经营或违规住人的生产性场所,各地要部署、组织乡镇、街道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

  (四)注重方法,确保稳定。整治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讲究工作方法,积极争取广大业主的配合和支持,特别是要落实业主的主体责任制,积极引导业主主动进行整改。整治期间,要切实加大消防巡查力度,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确保整治期间社会经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和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各界群众座谈会以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手册、挨家挨户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政策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做实做细教育引导工作,推动所有业主掌握政策、主动参与、积极努力配合,为顺利推进整治工作打牢群众基础。

  (六)严明奖惩,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落实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对排查整治措施不力、敷衍搪塞的党员干部一律停职反省;对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或市政府验收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就地免职;对包庇、隐瞒、纵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党员干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拒绝整改、阻挠整治正常进行或妨碍工作人员正常执法的有关人员,符合治安拘留条件的,依法实施拘留。对因工作开展不扎实,清查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揭阳市小作坊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小作坊:在宅基地或集体用地上建设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住宿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

  一、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住宿场所;严禁在设有小作坊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设置有小作坊的建筑物内不宜设置家庭住宅,确需设置的,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3.设在生产车间、仓库楼层以上的家庭住宅,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已设置防火防烟性能好的实木门、铁门的可予以保留);

  三、小作坊未设置家庭住宅,确因管理需要设置值班室的,值班人员不允许超出2人,设置标准参照住宅执行。

  3.疏散楼梯应能直通上人平屋面,通向平屋面的门必须向外开启,并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轻易打开;

  4.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别的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处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处设置宽度不小于2米的通道直通室外,通道上不应摆放物品,并应在首层设置简易喷淋。

  五、只有1条疏散楼梯的,每层应在与疏散楼梯不同方向的外窗或阳台处至少设置1个不小于100cm×80cm的紧急逃生口,四层以下(含四层)的紧急逃生口应设置可到达地面的消防逃生软梯或固定钢质爬梯,四层以上的紧急逃生口应设置可到达地面的固定钢质爬梯。紧急逃生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能从内部轻易打开。

  七、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九、建筑的上人平屋面不宜设置仓库、车间等简易用房,已设置的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予以保留:

  十、除厨房、浴室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或其他易燃液体;建筑内设置发电机等设备,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部位分隔。

  十一、生产车间、仓库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开关、闸刀等动力电气装置应安装在钢质配电箱内。

  十二、神龛严禁设置明火长明灯,且周围1米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品;仓库的灯具下方05米范围内的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十三、每层的安全出口(含紧急逃生口)、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均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1.天面应设置容量不小于6立方米的高位消防水箱;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的容量不小于3立方米;

  2.应设置可自动启动且流量不小于5L/S的管道泵作为加压设备;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的流量不小于2L/S;

  4.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应小于65毫米,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的管径不小于50毫米;

  5.简易喷淋的喷头之间最大间距不应大于3米,距端墙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15米;

  十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等内容。

  2.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员工掌握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日常消防常识,新上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培训;

  5.在显眼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在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出口等处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十八、符合小作坊其他标准,仅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24米以上各层空置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方面的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规范我省既有建筑物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火灾发生,2006年8月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汕头市召开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方面的要求专家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公安部消防局、《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和广东省、汕头市、东莞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领导、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共14人。与会代表深入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对既有建筑物做现场勘察,听取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汕头支队对汕头、揭阳两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有关调研情况介绍,结合既有建筑物现状,对其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整治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了充分论证,达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或受经济条件制约,城乡建设快速无序发展,造成我省相当部分既有建筑物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分隔措施,有的还将人员住宿场所与加工、仓储等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进行消防安全治理过程中,对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50m2且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m2的丙类加工生产(含设有中间仓库)既有建筑物补办消防相关手续时,可按下列消防技术方面的要求执行。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确需要在实体砖墙上设窗的,相邻建筑物的窗口应错开设置,错开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物为两层的,可采用敞开式楼梯;超过两层的,疏散楼梯均应直通平屋面,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并直通室外。

  3、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层数不超过四层,且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梯;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m2或超过四层的应增设一部不燃烧体疏散楼梯。

  4、通向室外、楼梯或平屋面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5、建筑物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对已经设置住宿场所的,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居住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以下楼层,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隔开。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家庭居住场所,疏散楼梯应通向平屋面;

  (4)紧急逃生口的尺寸不应小于100cm×80cm,并必须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梯(首层除外);逃生出口不得上锁,如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8、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9、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墙应砌至顶板底部;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等设备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

  (1)当采用管径不小于65mm的市政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时,可设置流量不小于5l/s(18m3/h)的管道泵作为加压设备,消火栓竖管不应小于50mm;

  (2)当市政给水管网管径小于65mm或没有市政给水管网时,可设置一个不小于9m3的水池或天面消防水箱,并设置流量不小于5l/s(18m3/h)的管道泵作为加压设备,消火栓竖管不应小于50mm;

  12、疏散通道、紧急逃生口、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建筑物内每层应设电铃等警报装置,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三、丁、戊类既有建筑物可参照上列技术方面的要求执行。其他既有建筑物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方面的要求执行。

  一、辖区内生产性场所数量超越50个的村(居),应当设置村(居)志愿消防队。

  二、村(居)志愿消防队应配备消防车辆(含消防摩托车)、灭火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车辆的载水量不宜小于100升。

  三、村(居)志愿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可根据真实的情况选配其他特种装备。消防摩托车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随车器材。随车器材装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四、村(居)志愿消防队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村(居)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员的数量不应该少于5人,其中驾驶员配备数量不应该少于2人。

  六、村(居)志愿消防队由村(居)委会管理,接受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

  九、村(居)志愿消防队每班应保证至少2名人员在队值班,其中1名应为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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